本站貸款網小編介紹,票據融資業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及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應以真實、合法的商業交易為基礎,而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顯而易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是禁止純粹融資性票據的。當然從釋放自有資金的角度講,通過簽發出票、背書轉讓實現的票據支付功能本身也蘊涵了融資功能。
票據融資性功能的開發,一是可以豐富企業的短期融資手段,避免目前企業短期性融資過度倚重銀行貸款的局面,選擇有實力與信譽的企業通過商業票據市場融資,降低資金成本,提高營運效率,特別是為企業資本運作提供有效支持;二是可以為市場提供多元化的***渠道,票據因其流動性和盈利性的良好結合會成為眾多***基金、保險公司、工商企業等***者的重要***對象,資本市場的***者可以通過貨幣市場進行有效的資產組合管理;三是有助于央行貨幣政策的市場化貫徹,票據市場的迅速發展不僅可為央行再貼現政策執行提供更廣闊的空間,而且央行可以直接利用票據的融資性進行公開市場操作,達到回籠資金、調節貨幣供求的目的。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于2005年(甲申年)9月5日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票據貼現事項做了較大幅度調整:(1)明確規定商業匯票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由承兌行和貼現行負責審核,轉貼現行和再貼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審核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是否合規;(2)貼現申請人應向銀行提供的單證范圍由增值稅**擴展至普通**。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擴大了可以進行票據融資的企業范圍,拓寬了企業融資渠道,或許還昭示著融資性票據的逐步松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