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是現在非常受到大家的一種社會制度了,它也與我們利益是息息相關的,目前xx市法律廳網站發布《xx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規定,xx市醫療保險繳費年齡從目前的10年延長到15年。
與2001年頒布的《xx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相比,《條例》的適用范圍有所擴大,包括本地區的學生、靈活就業。本市戶籍、非職工、學齡前兒童、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老年居民、農民等人。
據報道,十年前頒布的“試行”規定,醫療保險繳費期限為10年。新規定實施后,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將延長5年至15年。
《條例》規定,新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滿15年的,不再繳納醫保費,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在本市繼續參保繳費至規定的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據悉,該條款將按照新人新規定,老人老辦法的原則予以實施。也就是說,在條例實施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仍將按10年的累計繳費參保期,計算退休待遇。條例實施后參保新人,需累計繳滿15年。與養老保險退休待遇領取繳費年限同步。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欠繳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停止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在三個月內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給予計算繳費年限,并可按規定給予追溯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補繳的,給予計算繳費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對使用本單位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的指定零售藥店,對藥品經營負責人、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被保險人支付生活必需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的費用,或者提取現金,吊銷其許可證,指定零售藥店的資格也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