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試用期不得超過幾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拖欠試用期員工工資,公司法人承擔什么責任?
1、法人代表對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公司經破產清算仍不能清償其債務(包括工人工資),一般法人代表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公司效益不好不能成為公司拖欠工資的理由,即使公司頻臨破產,也需要對公司進行清算,同時清算所得資產優先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資。
3、企業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將被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規定,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法人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破產后,應優先支付員工的工資,若所有資產清算后,仍不能支付員工工資的,法人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企業會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