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市場經濟下各行各業都面臨著強烈的競爭關系。有些無良商家會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法。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我國出臺了相關法律。那么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的重點內容有哪些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根據送審稿的定義,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的行為有四種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或者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業標識近似的商業標識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業標識,與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將與知名企業和企業集團名稱中的字號或其簡稱,作為商標中的文字標識或者域名主體部分等使用的。
二、“傍名牌”的處罰規定
送審稿規定,“傍名牌”的經營者,違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情節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在現行法律中,此類行為最高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三、反不正當競爭的管轄權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的重點內容有哪些?據悉,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與反壟斷法、商標法和廣告法等法律有法條交叉重復現象,且多個部門都有管轄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尺度并不統一。送審稿對此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一般管轄權,相關部門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四、執法機關查封扣押權等行政強制措施
針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力度弱、震懾力不強等情況,送審稿完善了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權限和職責,賦予執法機關查封扣押權等行政強制措施。
五、對拒不配合的當事人的責任追究
同時,送審稿還增加了當事人配合調查的義務以及對拒不配合的當事人的責任追究。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在幾個角度上分別進行了闡釋。對于傍名牌等現象有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對于當事人的管轄與懲治力度也有所加強,追究的內容也進行了金額上的細分,更加完善與詳細,成為了執法人員執法的重要依據。以上即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大致內容與具體要求。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