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法定節假日)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節假日包括三類,其中有兩類為法定節假日。
二、《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靠前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工資計算
按照《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㈠ 應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
㈡ 計薪天數
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并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后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為擴大內需,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我國不斷地在調整法定節假日的放假時間。法定節假日有哪些?綜上所述,涉及民生關注的計薪問題,無論法定節假日是延長還是縮短,其實都對加班費絲毫沒有任何影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