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權,不光指現在房屋的建設除了要考慮相鄰住宅之間的間距,以滿足日照要求,還要綜合考慮房屋的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是否符合現代人們的健康生活理念,那么我國關于采光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我國關于采光權的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97-103條對鄰地利用,因相鄰關系而產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鄰防險作出了規定。但未對采光問題單獨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4、《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筑的采光、通風?!薄俺擎倐€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發給建筑許可證后,方可施工?!?/p>
5、《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采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
6、《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于違章建筑引起的***規定:“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二、實踐中關于采光權的法律適用
上述條文明確了采光權的法律地位,但其運用到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對于以何種標準判斷采光權被侵犯、是否該予以賠償、賠償范圍及標準是什么均沒有提供可參照的標準。
目前在現實生活中能夠用來判斷采光權是否被侵犯可參照的標準主要是《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范》,“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