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害、傷害、***、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3.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并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
5.行為人出售、運輸**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行為的,依照《刑法》第171條出售、運輸**罪、第172條使用**罪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7.實施《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8.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9.因挪用公款索取、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0.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并以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