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承兌逾期超過10天后可以直接在電票系統向票據承兌人提示付款,一般當天款項即時到賬,具體到賬時間以錢款到達賬戶為準。還需要填寫逾期原因說明(票據逾期10天之內,不需要填寫;超過期10天,才需要填寫),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所以,電子承兌逾期仍然可以收到款,不必擔心逾期作廢問題。
在商品交易中,銷貨人向購貨人索取貨款的匯票時,存款人必須在匯票的正面簽“承兌”字樣,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在匯票到期前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交足票款。匯票到期后,銀行憑票從付款單位帳戶劃轉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匯票到期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開戶銀行將匯票退收款人,由收、付雙方自行解決。同時對付款人比照空頭支票規定,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一的罰金。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保證、承兌、交付、背書、質押、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等一切票據行為均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進行,可大大提升票據流轉效率,降低人力及財務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務效率。
電子承兌逾期的處理方法:
1、電子匯票逾期后,首先判斷逾期的時間長短。票據到期后十日內發起的付款為正常的提示付款;
2、如果票據到期已超過10日,則只能發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在逾期日期不超過兩年的情況下,持票人一般都可以獲得付款;
3、當持票人向承兌行發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時,需要給出合理的書面說明,承兌行在審核之后,會給予兌付;
4、如果承兌行拒絕付款,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被拒絕付款后的六個月內,票據仍是有效的。